游泳池边摔伤 六旬老人索赔

2018-06-13来源:北京晨报网 作者:颜斐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67岁的孙女士在某健身中心游泳馆泳池边滑倒导致骨折,将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22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孙女士12万余元,孙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前天下午,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9月,孙女士在被告公司办理了会员卡,会员卡起始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6月22日,费用为1550元。去年4月26日,孙女士在被告经营的柏林瀚健身中心游泳馆泳池边摔伤。事后,她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手术治疗后为十级伤残。

  孙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在泳池边过道,被告应对湿滑地面进行安全隐患预判并及时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泳馆内游泳者的安全,其泳池边的防滑垫与墙壁之间地面存在湿滑的问题,被告应采取措施解决上述安全问题。但考虑到游泳馆的特点,即使被告安全措施到位也不能完全避免泳池周边湿滑,游泳者亦应尽到谨慎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根据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原告自身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60%。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孙女士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开庭时,公司同意一审判决,称孙女士此次办理的是续卡,其长期在公司场馆游泳健身,并未发生过任何损害,此次事件是因老人腿脚不便导致反应不灵活而摔倒,属于意外。

  但孙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孙女士的身体状况比同龄人健康,其摔伤是地面湿滑有积水且缺失防滑垫。“事发时,场馆即将停业,员工清扫积水和铺设防滑垫就不及时了。”

  不过,公司否认员工因即将停止营业而怠工,称一直积极清理积水,且大面积铺设防滑垫,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义务。“老人年龄大了应有家属陪同健身。”此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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