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高校

2017-11-14来源:中青在线

  本报北京11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叶雨婷)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在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谭书敏看来,《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这让高校在选人用人上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清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真正给了高校“能者上、庸者下”的制度保障。

  对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还指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暂行办法》强调,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未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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