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生态环境治理的里程碑

2019-09-16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春晖

    作者:王春晖

    9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突出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主观能动性,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我国网络生态治理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而且以“网络生态”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目标,在全球也属首创。

    《征求意见稿》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我国实施网络生态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征求意见稿》突出了网络生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生态治理,应当明确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要突破市场和政府二元对立和单一的主导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要以平台思维和社会化思维重新审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四大主体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他们已经不是主体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伙伴式关系。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网络生态治理的定义,即“本规定所称网络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网络生态是由多种文明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些要素主要包括网络主体、网络信息、主体行为、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保障、网络政策法规和网络文化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四大主体中,政府的作用是监管、企业的义务是履责、社会的功能是监督、网民的义务是自律。

    重点规制三大管理相对人

    在网络生态治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网络生态治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鉴于网络生态治理的对象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即内容的生产者、内容的服务平台和内容服务的使用者,为此《征求意见稿》重点规制这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

    首先,作为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其次,作为提供信息内容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必须切实履行网络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重点加强本平台的生态治理工作,积极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再次,作为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是网络生态治理的主力军,对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有义务以投诉、举报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禁止触碰的红线

    我国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群体。据腾讯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仅微信月活跃人数就保持在10.8亿用户上下,每天有450亿条消息在微信里传输。《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触碰的几条“红线“: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网络暴力行为,侵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通过人力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批量买卖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不得利用党徽、国旗、国徽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或者借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及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在网络生态治理领域的主权价值取向,展示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辩证关系,重点突出了网络生态治理的统筹协调。随着《网络生态治理规定》的出台,我国网络的生态治理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并将依法形成合力。(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教授、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责任编辑:姜继葆)

【编辑:姜继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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