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关注正当防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2019-03-1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所作的两高报告中,不约而同对正当防卫加以表述。

  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指出,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张军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这引发代表委员热议。

  作为知名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司法实务中出现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地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用意打了折扣。

  他表示,这其中既有司法实践的具体缘由,也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即“依据何种标准认定反击行为导致了质的过当、强度的过当”这一难题没有厘清有关。

  周光权认为,这些案例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于法有据地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彰显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法治精神。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表示,司法机关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价值取向,从“昆山反杀案”到“福州赵宇案”再到“河北涞源反杀案”,一系列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都表明公检法系统在执法过程中,越来越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中,不仅要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以法律的名义宣示,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弘扬见义勇为、反对麻木不仁、摒弃见义不为,如果是相反的判决,再面对不法侵害,很可能就没人愿意出手制止了。”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注意到了最高检去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他表示,这些指导性案例能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第一时间给出权威回应,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

  “特别是‘昆山反杀案’一时掀起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众议。”李宗胜说,正当防卫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模糊地带,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绝对正当防卫?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判定存有争议。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检发布的包括“昆山反杀案”在内的4个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都极具指导性和实践性,给出了正当防卫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

  “更深一步讲,检察机关对这几起正当防卫案件及时进行监督、纠正,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宗胜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贯穿到立法、司法过程中,这些指导性案例使公众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去考量什么是正当防卫,让善意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让恶意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与宗旨所在。”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立法解释。

  尚伦生表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三种情况,而就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这条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尤其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

  他说:“法条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方连续进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断,但比如对‘隔几个小时打一棍’的行为如何认定?这几个小时的间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进行防卫?在这种间隔实施的侵害行为中,间隔如何掌握、如何防卫才算是在必要限度内?对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尚伦生建议,相关立法解释应当包括三方面规则:

  其一是关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情况”。

  其二是对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也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应该也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可对案件情节加以具体认定。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表示,最高检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治担当。

  里赞希望,检察机关今后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件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对正当防卫进行更加科学的表述,使立法更好地反映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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