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各类竞赛

2018-11-30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樊未晨

  中青在线北京11月3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樊未晨) 今天,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该《办学标准》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

  该《办学标准》还提出了对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重点。对于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要求其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对于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要求其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此类机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对于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等。

  另外,该文件明确了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八项基本条件,即: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与所办开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规定的教学材料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上位法上位文件的要求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该《办学标准》还着重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了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必须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

  据悉,该《办学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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