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21亿元 企业家蒙冤不光是个人的损失

2018-11-26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盘和林

  经济纠纷被错误地当成刑事案件,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但是像甘肃民营企业家赵守帅含冤入狱11年并不多见。

  在2018年7月24日的重审判决中,已经入狱11年的赵守帅终于被宣告无罪,随后,赵守帅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单位停业、停产损失等共计超过21.6亿元的赔偿申请。11月22日,曾经判处赵守帅13年刑期的河南新乡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锒铛入狱之前,赵守帅本是当地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家,其经营的农机公司也小有名气,并且有着不错的发展态势。虽说最终他得到沉冤昭雪,但失去的11年自由却难以弥补,而他打拼多年的资产所剩寥寥。归根到底,出现如此的悲剧,跟司法的过度介入有着很大关系。赵守帅的遭遇再次说明,对于经济纠纷一定要慎用刑法。

  刑法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刑法在众多的法律中,是属于“后盾法”,即作为最后再使用的法律。以经济纠纷为例,在刑法之前,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均在其位。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在司法阶段应该谨慎行事。一纸判决不仅关乎企业家自身的毕生心血,更关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呼吁对于企业家的经济纠纷慎用刑法,并不是要求对违法犯罪的企业家网开一面,而是呼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家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就在前不久,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并梳理了11个相关问题,其中的主题显而易见,那就是严防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实际上,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区分和界定经济纠纷和犯罪,应成为司法机构乃至全社会的共识。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类似赵守帅含冤入狱11年的悲剧。这样的悲剧不仅是赵守帅个人的不幸,同样是地方经济发展、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巨大损失。

【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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