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角色”只有三个镜头一句台词——
9岁儿童为何状告影业公司

2018-10-2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洪克非 周智勇 文天骄

  湖南省湘潭市的一位家长,在看到一部儿童网络电影的演员选拔新闻后,鼓励自己的孩子何翔(化名)参加选拔赛。在顺利过关之后,这个孩子与影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并向影业公司支付了1万余元的费用。但影片播出来后才发现,他的孩子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3个镜头、一句台词。

  自认为遭到欺骗,孩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签订协议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有限公司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的网络大电影,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这家影业公司还称,这部电影选拔小演员首发站定于湖南,并将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14个县市同步进行。由李某、赵某等5位小童星牵头,寻找最会演戏的“熊孩子”。

  今年9岁的何翔是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平时爱好表演。他在湘潭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

  2017年11月4日,何翔和监护人何兴(何翔之父)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其中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3至5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的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则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万元的费用。

  双方同时还约定,电影拍摄基地暂定在浙江横店影视城,何翔及其监护人从居住地到拍摄区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电影成片播放平台为优酷视频。随后,何翔支付了1.28万元。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亲何兴的陪同下,赶到浙江横店影视城进行电影的拍摄。

  何兴发现,在拍摄期间,影业公司虽然给何翔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一句。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在72分钟的影片中自己的孩子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一句。

  三个镜头一句台词

  在影业公司对何翔等人进行演员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其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影业公司让我饰演一个红色士兵,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何翔说。

  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

  何兴要求影业公司退还他交的所有费用,在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何兴代理其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万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被告影业公司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

  影业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对“一号角色”的理解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在此次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影业公司将所有演员分配为A、B、C、D、E共5组进行拍摄,何翔被分配到C组(共15人)参与拍摄。

  法院还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万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万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据悉,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因为原告基于自身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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