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国内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2018-10-16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文凌

    中青在线昆明10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今天通报,经过近8年的讨论和修改,《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云南国土面积占全国4.1%,却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以外的所有类型,涵盖了从热带到寒带的各种生态类型;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

    近年来,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各省(市、区)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

    新出台的《条例》共7章40条,内容包括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等。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规划时,应当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衔接分析预测评估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少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应当评价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之一,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了要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保护,并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鼓励涉及生物多样性利用的民族传统知识技能,依法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应用。

【编辑:黄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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