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纠纷找谁“算账”?卫健委发三文件予以明确

2018-09-14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李晨赫

    中青在线北京9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晨赫)随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三份文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的发布,“互联网+医疗”领域长期被高度关注的许多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近年来,医疗服务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医疗”作为其中突出的一种,在挂号结算、远程诊疗、咨询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除了线下医疗机构通过搭建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分级诊疗尝试,“无中生有”的互联网医院也发展起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是找平台还是找医院”、“按规定互联网诊疗不得进行首诊,但如何区分首诊和复诊”等问题,也成为用户使用中担忧的问题。

     不同种类诊疗服务有了明确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起草这三份文件前,卫健委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梳理。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如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围绕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这三份文件主要针对前者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划分。

    具体说来,第一种是围绕诊疗服务,文件划分成医疗机构间或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第二种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服务空间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第三种则是争议最大的领域—互联网医院。文件针对不同种类的诊疗服务进行了分类管理。

     省级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先决条件

    焦雅辉指出,文件提出,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

    这个监管的平台不仅要对互联网医院的行为进行监管,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在内的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都将在平台上得到监管。这包括医务人员资质、处方流转等诊疗行为和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焦雅辉明确。

    文件特别创新地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办法。其中一种形式是通过第三方来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其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焦雅辉指出,这将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重要的前提。

    互联网诊疗发生纠纷找谁投诉?

    焦雅辉介绍,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便是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纠纷,患者应该去找谁投诉,又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份文件中,法律责任主体都得到明确。

    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该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分担根据协议各自承担。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是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在远程会诊中,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在远程诊断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张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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