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
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应公开“三公经费”

2018-08-07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8月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今天通过官网公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专设“信息公开”一章,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渠道、时限作了规定。

    办法共二十六条,以慈善法为依据,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时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原则;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要求,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初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全国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以慈善中国网站为基础,办法规定,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更应当在慈善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

    在慈善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信息中,办法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了与慈善宗旨相关程度高、公众关切程度高、风险程度高的五类信息,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监督。

    这五类信息的第一类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的慈善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慈善组织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重要关联方等基本信息。

    除了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法实施后,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

    为此,办法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是按照公开募捐活动的特点,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在开展前就进行公开,开展期间要每三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

    办法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以及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另外,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来开展公开募捐,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既产生了良好效果,也引起广泛关注。网络募捐既是公开募捐也是信息公开,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和慈善法同步实施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应规定,民政部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办法衔接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慈善组织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

【编辑: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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