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
海南房地产实施“全域限购”

2018-04-22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任明超

    中青在线海口4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4月22日晚间,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决定“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未来海南省的建设用地供应将“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

    这一编号为“琼办发〔2018〕29号 ”(以下简称“29号文”)的文件显示,海南省将在解决本地人住房问题上采取重要措施,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对于建设用地的管理,29号文提出强化“多规合一”,从严土地、规划管控,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指导已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发展其它产业或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

    至于如何实施“全域限购”这一重磅政策,29号文决定,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29号文对贷款、转让、备案等房地产工作作出比之前更严厉的规定,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海南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于房地产商,29号文的“紧箍咒”更进一步: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完)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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