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为会员提供“人体环保”服务终审被判“违规诊疗”

2018-03-30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朱晓婕 牛贝 袁轲 王烨捷

    中青在线讯(朱晓婕 牛贝 袁轲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3月26日,布康人体生态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康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卫计委)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终审宣判,终审驳回了布康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布康公司自称是一家“人体生态研究机构”——从事健康管理服务和咨询,通过为客户采血的方式,对客户血液中的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等进行观察分析,进而评估人体器官的健康状况,并根据评估结论,给客户服用特定食品。

    在一审被驳回的情况下,这家公司还以自己是“全国首家人体生态健康新兴、新型企业”为由提出上诉。

    这家公司自称是一家研究机构,根据其研究,人类所有疾病是由人体内的垃圾引起,其通过血液观察不明物质,清除人体内的污染物质,以改善人体健康,之前曾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后因采血用的三棱针属于不需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二类医疗器械,故其对客户采血无须再经许可,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是会员费,不是诊疗费,其实施的行为属于向其会员提供人体环保服务,并非“诊疗活动”。

    此前的2016年9月22日,静安卫计委对布康公司位于上海市胶州路的某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布康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显微镜观察血液载玻片,并为某客户讲解观测分析到的血液情况。静安卫计委审查认为布康公司实施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公司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雇佣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卫生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静安区卫计委于2016年12月作出责令布康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8000元并没收一次性末梢采血器、载玻片以及相关采血用具若干的处罚决定。

    布康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又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被上诉人、静安卫计委认为,尽管上诉人声称其属于人体生态健康服务,但其实施的行为实质属于“诊疗活动”,应予监管;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对部分医疗器械的购买和使用,采血针可以自行购买和使用,但不代表单位运用采血针进行检测属于自我保健,破皮采血属于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无论收取费用的名义或方式如何,不能改变其提供有偿诊疗活动的性质。

    上海三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布康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于“诊疗活动”的定义包括三大要素:一是“检查”;二是“方法”,即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三是“目的”,即对患者作出各种处理措施,如疾病判断、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等活动。三要素之间具有定量、定性和目的实施的关系,是检查、诊断和治疗的结合。

    本案中,布康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采血器、显微镜等常用医疗器械,运用医学检测方法对客户的血液进行观察分析,对人体器官健康状况作出评估,以改善身体状况为目的,向他人提供食物调理,其行为符合“诊疗活动”的定义及特征。

    上海三中院主审法官认为,上诉人作为一个新兴的人体生态专业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企业,其研发提供新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检测等服务,值得鼓励,但技术研发要进入临床领域,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医疗安全的应有之义,“积极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既需要我们以宽广的胸怀来拥抱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又需要我们严格依法依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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