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所有学校将设校园欺凌处置工作小组

2018-02-02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雷宇 尹素娟

    中青在线武汉2月1日电(尹素娟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未成年人担任视频直播网站主播需征得父母同意,所有学校将设家长代表参与的校园欺凌多方联合处置工作小组。武汉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动画宣传片也将上线。

    据介绍,新版《条例》对1992年制定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进行全面调整,适应未成年人成长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增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校园欺凌的防治、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几大块内容。《条例》同时将武汉市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积累的经验,如“12355”热线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校园安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做法,通过修订法规予以吸纳固定,成为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规依据和有力支撑。

    针对当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的变化,《条例》专门设立“家庭保护”一章,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教育监护方法,为未成年人提供人身安全的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将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广受关注牵动人心,《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组织成立由教育部门、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建立处置预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这些内容都将是今后执法检查的重点”。

    针对网络监管问题,《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发现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或者接到相关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证据、删除不良内容并上报网信、文化、公安等部门。

    《条例》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设立了专章,将残疾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弃婴等未成年人纳入特殊群体保护。

    据介绍,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团武汉市委还将推出《条例》的动画宣传片,用生动形象的方式普及《条例》内容,同时联合当地媒体推出“法治小先锋”冬令营等多场线下普及活动,让青少年在体验中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氛围,促进相关保护主体单位落实新修订《条例》。

【责任编辑:贾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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