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2月1日起施行

2018-01-20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林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林)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政策,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而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客户提供抵扣凭证,又能运用增值税链条的抵扣机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新《办法》在原有过渡性规定的基础上,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取消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有利于实现办税资料的精简、办税时间的缩短和办税体验的改进。”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办法》的出台,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实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行政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确保将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与以往相比,新《办法》在办事程序上实现了两个“简化”,即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的简化,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更加方便快捷。

    新《办法》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如果不符合填列要求或者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税务机关则会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新《办法》还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为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相适应,新《办法》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进行了补充,明确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一放了之,新《办法》的出台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体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产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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