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红头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强制事项

2017-12-15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张文凌

    中青在线讯(何易泽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记者近日从云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行为作出严格规范,要求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发布,要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

    《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事项。

    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8道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在公开征求意见方面,《办法》指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办法》还规定,制定机关要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此外,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办法》规定,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研究,经研究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将审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张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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