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言值】“新疆版聂树斌”改判无罪!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2017-11-30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钟的

  刑满释放5年以后,周远终于重获清白之身。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再审宣判,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因为周远案疑似出现“一案两凶”,周远又被称为“新疆版聂树斌”。因涉嫌伤害猥亵妇女,周远在1998年8月被法院判处死缓。后来,在另一起案件中,疑犯交代与周远案极其相似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后被法院判决死刑。周远从此走上了漫漫申诉路,经历了从死缓改判无期,从无期改判15年有期徒刑,被认定的犯罪事实从7起案件逐步递减到2起。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他和母亲继续申诉,直到今天被改判无罪。

  与聂树斌相比,周远可能是幸运的,至少他活着看到了自己重获清白的一天;但是,在长达20年曲曲折折的司法程序中,周远和他的家人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煎熬。

  纠正冤假错案,自然大快人心。然而,现实中经常要花费比当初错误定罪数倍的时间来纠正冤案。在申诉、改判、再申诉、再改判的过程中,青年人变成中年人,为儿子奔波的母亲熬白了头,这种损失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媒体追踪恢复清白身的冤案受害者时,往往发现他们不同程度地存在难以融入社会的问题。可以说,他们余生度过的每分每秒都会打上冤案的烙印。

  正因为社会和受害者个人为冤假错案承担的损失实在太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作出过这样的表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近年来,最高法就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建立工作机制,取得了社会认可的效果。2017年2月,最高法宣布十八大以后共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周远案和其他还在纠正路上的案件,无疑会增加这个数字。

  回顾周远案近20年的纠正过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几经重审、再审,公诉机关对周远指控的犯罪事实一次次减少,周远的刑期也不断减少。这一方面说明了司法机关逐渐意识到早先判决存在瑕疵,另一方面也让人产生疑问——冤假错案为何不能一步纠正到底?据报道,再审法官曾让律师劝为周远申诉的母亲李碧贞,“不要再上访了,没有意义”。这种拒绝实事求是办案的态度让人感到失望。

  周远重获清白以后,母亲李碧贞认为伸冤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就是追责。早先就有媒体报道,周远在作出承认38起伤害猥亵妇女的口供时,办案警察存在刑讯逼供情节。他在指认现场时,警察也一直给予提示,在指错受害人床位时还被训斥、纠正。由此可见,正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制造了周远案的冤情,只有追责到底,才能还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以真正的公平,才能让社会对司法正义重拾信心。

  周远案得到纠正,也启迪人们对“重口供轻物证”的反思不能停止。只有扎实充分的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2011年,法院在再审周远案时承认“没有收集到指纹、脚印、毛发、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据”,没有受害人和证人的指认,仅以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系周远所为——即便案件已经在纠正路上,还把口供当成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可见错误观念桎梏之深。

  只有事实证据才是定罪量刑的准绳。“折中定罪”是发生冤假错案的常见情况,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甚至根据羁押时间作出降格的判决。周远案再审被改判15年时,距离其期满已不足半年,就存在“折中定罪”的嫌疑。在关系到社会正义的是非之间,容不得丝毫“折中”,“折中”就是对错误的包容与放纵。

  从某种意义上说,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大力纠正,是在还历史的欠账。对尚在承受牢狱之灾的冤假错案受害者来说,纠正过程每多一秒,就让他们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多持续一秒。正如周远的母亲李碧贞所说的:“我的儿子没有犯罪。别说判15年,15天、15小时、15分钟都不行。”纠正冤假错案容不得拖延,容不得折中,必须始终坚持有错必纠、纠正到底的正义原则。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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