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2019-03-10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王林 王烨捷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林 王烨捷

    3月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布。当天晚上,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孔泉通过我驻法使馆联系上法国人士,希望听听外界,尤其是最关心这部法律的外国政商界,对这部全新的法律有哪些想法。

    孔泉联系上这几位人士,包括法国前总理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企业联合会主席等欧盟政商高层人士。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草案的内容后,他们向孔泉反馈的意见是:“以后跟中国开展互利合作更有信心了。”

    孔泉认为,外界之所以对这部法律草案给与高度评价,是因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不得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强制的技术转让”等内容,展现了中国更加清晰的对外高水平开放路径,以及法制化、制度化的政治趋势。“在他们看来,这是很重要的,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庄严宣示。”

    取代“外资三法”,打开“制度开放”大门

    要想让外资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必备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利用外资的基本法律被称为“外资三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发展到今天,面对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张业遂指出:“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董事长李建红特别关注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审议工作,他告诉记者,这部法律能把中国对外商的支持“摆到明面”上。新修法律,不是简单给外商生产要素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是直接给外商一种制度保障。

    “我们出去投资的时候,就是外资心态,我们也会要求对方开放国民待遇。”李建红说。以某个国家的对外开放为例,即使给出税收减半10年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多少外商愿意进入,因为“税收减半”只是简单的要素优惠政策,并不能给外商带来最重要的“安全感”。 李建红后来向白俄方面建议,修改总统令,让外商可以看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机会。“得让人家能在你这里安心地挣钱,制度开放是关键。”在他看来,外商投资法正是广大外商最看重的“制度开放”。

    全国政协委员、信和集团主席黄志祥是一名港商。拿到外商投资法草案后,他仔细研究了每一款法条,其中有关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的条例,他认为最实在。

    “这就是非常自由的投资。过去,我在中国内地有利润,但我在美国的业务缺钱了,想调用一部分过去就很难。”黄志祥说,有了外商投资法的上述安排,他感到“特别安心”。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的事务所每年要服务几千家外资企业,占到全年业务总量的30%左右。这些外商现在最关心的就是自身的权利保障。

    “中国法律到底能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是他们特别关注的。需要安全的投资法治环境,可不能钱进来了出不去。”朱建弟说,外商还很关心中国的政策“稳定性”、是否能享受“国民待遇”等,“他们会参与一些政府采购,但有些采购他们能进、有些不能进,他们会希望平等对待。”

    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回应外资“痛点”

    对于外商的种种“痛点”,外商投资法草案给出了相应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开放的领域放宽了,只要负面清单上没有的你都可以做,而且负面清单会逐渐缩小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解决外商投资领域许多现实问题的需要。

    作为律师,刘守民跟许多外企打过交道。他发现,部分外资企业对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制度有一些成见,认为内资受到了不公平的保护。因此,在与内资企业合作时,一些外资企业担心内资被“护犊子”“拉偏架”,在一开始希望能约定,将来如果出现纠纷,到其他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解决。

    “但以后这种情况就没了。”刘守民表示,取代“外资三法”后,外商投资法将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许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详细研读草案后,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感到轻松了不少,因为外商投资法顺利出台的话,“大家的预期都更明确了”。

    黄绮也接触过许多外商,她发现一个现象:部分来华投资的外商在寻找律师的时候,有些看重“关系能力”。她分析,这是因为在不少领域,对外资的政策要求和说法“好像老是在变”,导致外方怀疑是不是自己没有找对人,于是希望通过律师的“关系能力”,找到行业领域的决策层、监管层。

    “但老是这样,会给外商一种不好的感觉,也可能存在滋生腐败的威胁。”黄绮认为,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都希望市场规则可以统一、明确,而不是突然在某个领域“开了口子”,突然又在某个地方“踩了雷”。

    期盼落实细则,营造公平环境

    这几天,朱建弟的朋友圈里有很多外商都在关注外商投资法草案,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每一个法条之后是否会有落实的细则?

    例如,草案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朱建弟说,这项条款“看上去很美”,但还有进一步研究、细化的空间。

    朱建弟指出,上述规定确实能直接促进外资和自由贸易,但也可能与《外汇管理条例》中,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也关注到了法律落地后的实施细则问题。

    高燕注意到,草案提出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对今后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非常重要,有利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但应该避免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信息多头报送。

    “一个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很可能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有业务和分公司,如果很多部门都要求他们报送信息,他们也会苦不堪言。”高燕谈了一个外商所反映的现实例子:一家外企如果要在某个省办理行政审批,很可能要跑六七个地方,而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对同样一个法规的理解和裁量情况很不一样,导致很多时候来办事的外企人员反而成了他们的“辅导员”,这样会导致时间拖延、成本增加。

    “应该给外商投资者设定信息报送的义务,但也应该对政府部门的执行过程作出相应的义务要求,不能多头报送、层层报送。”高燕表示,最近中国贸促会也就草案向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外商了解意见,这些外商在深受鼓舞的同时,也认为后续应该加快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免产生误读、自由裁量,或者错误执行。“他们主要是担心什么?法律上写得很开放,一到实施条例的时候又收回来了。”

    刘守民认为,“制度开放”的大门打开后,外商给中国市场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挑战,但“我们有信心能够经受得起带来的冲击”。而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仅能够吸引外资、促进开放,也能营造更为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

    这两天,黄志祥注意到,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可以在香港设立外商投资纠纷仲裁机构,但他更希望将来在北上广深等内地大城市看到这种仲裁机构。“这是中国向世界表明的决心,全世界的朋友在中国投资遇到问题都可以在中国内地直接得到公平、公正、透明的解决,这样多好!”

【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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