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用工花式“障眼法”频出 法院通报典型案例敲警钟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6-07-17 11:04
作者:韩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7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此类纠纷审理情况,发布四起典型案例,旨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权,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去劳动关系化”各类隐蔽操作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让部分初入职场缺少经验的毕业生劳动权益受损。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艳佳介绍,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不同名目的协议,设计多层用工链条,将本应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包装成承揽、外包、合作等其他法律关系,使劳动者难以确定真正的用人主体、难以厘清向谁主张权利。

新闻通报会现场。房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马艳佳表示,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实质审查原则,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从审理结果看,最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或判决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较为普遍。

一个典型案例中,张某应聘某科技公司运营岗位,双方在实习期签订《劳动合同书》。实习期满后,科技公司继续留用张某,但未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张某以实习期满未续签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交的合同书中多出了一行手写内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主张双方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某对此并不知情,称该内容为公司单方面添加,从未与自己协商确认。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实习期满不代表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如需继续用工,应当依法重新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该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添加的固定期限协商一致,法院对该公司填写的期限部分真实性不予采信。最终,房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庭长王保新表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习期或试用期届满后,以“继续工作就行”“合同自动延续”等口头说法维持用工关系,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整体期限。”王保新提示,只有实习期、没有合同期的约定,在法律上视为期限约定不完整,实习期满后企业必须续签合同,否则将面临二倍工资处罚。

记者注意到,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案件多集中于外卖配送、网约车、快递物流等新业态领域,呈现出用工主体模糊化、合同形式多样化、管理模式间接化、试用期制度滥用化等特点。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暴某经快递公司安排注册平台App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快递公司为其配发电动车、统一服装,日常工作接受站点管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缴纳社保。后暴某在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工伤认定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辩称已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某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向暴某发放费用,双方仅为外包服务关系。房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管理公司向暴某发放报酬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快递公司,管理服务费约定为零。而平台App中暴某显示为快递公司员工,日常工作由快递公司站长排班、考勤和管理。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暴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快递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对其进行实质管理,双方人格从属性明显。管理公司仅系代发报酬,与暴某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业务外包合同》存在规避劳动关系之嫌,相关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最终,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暴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王保新指出,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自己管人、外包发钱”等方式规避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的真实劳动关系,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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