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印发,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均等化水平。
5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大约四分之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持居住证的未落户常住人口都可享有,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有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比例提高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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