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好意同乘”滋养互助风尚

法治日报  |  2026-05-08 17:08
作者: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形下致搭乘人损害的过错考量标准,旨在发挥“好意同乘”的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是邻里互助、朋友相帮的常见行为,承载着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与信任。然而,这份善意常因事故赔偿陷入尴尬困境——无偿助人却意外涉诉,导致好心驾驶人面临赔偿的风险。这种“好人吃亏”的隐忧,无形之中稀释了社会互助氛围,也与友善和谐的社会风尚相悖。

我国民法典已确立“好意同乘”减责的基本规则,明确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致损,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能否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一直存在认知分歧,这也让“好意同乘”的制度价值难以充分释放。此次《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需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事实,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有助于打破以往“全责或主责即等于重大过失”的简单化认知,避免对善意驾驶人的过度苛责,也防止驾驶人以“好意同乘”为由逃避应尽的安全义务。

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更是将规则内涵具象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在案例中,张某无偿顺路搭载工友李某,途中因困倦撞树致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全责。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无偿助人,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依法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这种“有温度、有尺度”的裁判逻辑,既不让善意蒙尘,也不让责任缺位,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细化“好意同乘”的过错考量标准,本质上是通过明确法律边界,消除公众“助人有风险”的顾虑。期待这一规则落地后,能更好发挥“好意同乘”的制度价值,让互助之风浸润社会,让每一份善意都能被温柔以待,共同维护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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