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联网上出现“天津一医院女护士被偷拍”的视频,引发社会关注。12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通报,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经深入工作,12月18日晚,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刘某某(男,23岁,该医院护士)抓获。刘某某对多次在护士办公室内实施偷拍行为并上传网络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12月9日通报,网传“一温泉酒店更衣室疑似存在偷拍行为”,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并于12月9日上午7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施某(男,32岁)、周某(女,19岁)抓获。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施某伙同其女友周某,经事先共谋,由周某进入温泉酒店女更衣室内实施偷拍行为。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类似偷拍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偷拍行为?偷拍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合法权益?单位发生偷拍行为,应承担哪些管理责任?怀疑被偷拍时,应如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全国劳模、山西省政协委员、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桐栋。
一、从法律意义上,如何界定偷拍行为?
法律层面的偷拍,核心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以秘密手段拍摄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部位,且无合法例外事由的行为。
具体来看,一是未经他人同意,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这类行为直接侵犯隐私权,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据能证实拍摄事实与内容指向私密部位,即可认定为偷拍并追责;二是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他人肖像,需特别区分合理情形——若为展示商场、地铁等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摄入他人面部,且未故意聚焦特定个人,不属偷拍。
但实践中部分人假借“公共场景拍摄”之名,暗自针对特定对象偷拍,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结合证据链仍可认定为侵权。
法律对偷拍的界定,本质是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核心权利的守护,也是社会文明的底线要求。
二、偷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哪些合法权益?有哪些社会危害?
(一)偷拍侵害公民肖像权隐私权
偷拍直接侵害公民的肖像权与隐私权,这是此类行为最核心的侵权指向。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1033条更是专门禁止偷拍、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私密部位作为个人身体隐私的核心,一旦被偷拍,受害者会产生强烈的羞耻感、恐惧感与屈辱感,这种心理伤害远超普通隐私泄露。有人因私密影像被偷拍,长期陷入焦虑抑郁,婚恋、工作受严重影响,这种不可逆的伤害,正是法律要重点防范的。
(二)偷拍冲击社会公序良俗
严重破坏公众安全感与空间信任:偷拍多发生在卫生间、更衣室等本应具备隐私保障的场所,这类行为的频发,会让公众产生“无处可安”的焦虑。这种紧张感严重降低了社会生活的舒适度,冲击着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
冲击社会公序良俗与道德底线:偷拍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极端漠视,是对“身体权不受侵犯”伦理原则的践踏。偷拍行为的蔓延,会弱化道德约束,诱导部分人突破法律与道德双重底线,形成“窥私无成本”的错误认知。
催生针对性的违法犯罪产业链:这类偷拍内容已成为地下黑色产业链的“核心牟利资源”,形成“偷拍—倒卖—传播—二次牟利”的完整链条,甚至衍生出敲诈勒索等后续犯罪。
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与成本:为防范偷拍,相关部门需投入大量资源排查设备、打击非法器材售卖;用人单位、商场等经营主体也需加装防窥设施,这些都大幅增加了社会治理与运营成本。
三、擅自将偷拍的照片或者视频在社交媒体或者群组里传播,侵犯了当事人的哪些合法权益?
传播偷拍内容的行为,比单纯偷拍危害更甚,往往同时侵犯多项合法权益。
首先是隐私权,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传播行为直接泄露私密信息、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即便内容拍摄于公共场所,只要聚焦私密部位,传播仍属侵权,若涉及性隐私,受害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是肖像权,《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未经同意公开他人可识别肖像,无论是否营利均构成侵权,若搭配低俗文案、恶意剪辑丑化肖像,侵权责任更重;再者是名誉权,若传播时附加侮辱性文字、虚假信息,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就符合《民法典》第1024条的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传播含肖像、住址等可识别信息的内容,还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传播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且达到相应传播量或牟利金额,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如果偷拍行为发生在用人单位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用人单位在这类事件中的责任,核心围绕“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过错程度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若用人单位未尽到合理保障义务——比如未定期排查办公区、卫生间、更衣室等区域的偷拍设备,未及时维护防护设施,或未制定隐私保护管理制度,导致偷拍行为有机可乘,就需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协助消除影响等;若因管理疏漏违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部门的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事后还需完善防护措施与管理制度——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反之,若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上述义务,如定期维护设施、执行明确的管理规范,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仅要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更要营造安全、尊重隐私的工作环境。
五、对于存在偷拍行为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如何管理或者处置?
用人单位处置此类员工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程序正当”原则,按“立即止损—调查取证—合规处置—预防改进”的流程操作,既不能纵容侵权行为,也需保障员工合法权利。
首先,要立即制止偷拍行为,封存相关设备与证据,协助受害者报警并配合调查,同时隔离涉事员工与受害者,严禁偷拍内容扩散,避免二次伤害。
随后,应成立由HR、法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结合监控、证人证言、员工陈述申辩等核实情况,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情况处置:若行为轻微且无严重后果,可给予警告、记过,要求书面道歉并参加隐私保护培训,必要时调整岗位;若多次偷拍、传播内容或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则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完善后续预防机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偷拍的禁止性规定与处罚标准,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培训,在重点区域加装防窥设施。
六、如果怀疑被偷拍,可以直接要求或强行查看对方手机吗?
个人无权强行查阅他人手机。他人手机属于合法财物,手机内的照片、信息等也属于他人隐私,未经许可强行查看,不仅可能侵犯对方的财产权与隐私权,自身还可能面临侵权责任甚至治安处罚。
当场发现偷拍者正在实施行为时,可明确要求其停止拍摄、删除内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报警并向现场安保人员求助,暂扣疑似违法者等待警方处置;同时及时固定证据、留存证人联系方式,为后续调查提供支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法典赋予的私力救济权有严格边界,必须在无法及时获得司法保护、不采取措施将导致维权不能的情况下,采取与侵害程度相当的合理方式,切不可超越限度维权。(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窦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