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死缓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5-12-20 15:23
作者:陈晓 刘胤衡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晓 刘胤衡)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27岁女子王某雅家门口遇害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其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小区内滋扰住户,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其在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亲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

小区保安到场劝离过程中,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双方随即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的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未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作案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敲门滋扰,侵害被害人住宅安宁权,进而持刀捅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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