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投毒法不容恕,宠物治理优化迫在眉睫

南方都市报  |  2025-12-12 11:51
作者:南都社论

12月11日,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公诉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书表示,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

以北京市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进入公众视野和司法范畴的本案,一审司法判决指向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所侵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本案中,除了宠物被害家庭的证词,还有多位宝妈提供证言证实投毒行为在特定区域内对不特定业主造成普遍恐慌,投毒行为伤害的,绝不仅仅是几只宠物狗,而是无差别的孩童与无辜者。

一审判决里的一段话被广泛传播,指向人与犬的纠纷乃至人与人的矛盾。判决书说:“每一名养犬人都应该有文明养犬的义务和责任,但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

对照本案案情可以看到,被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被告人庭上声称不喜欢狗,故采取投毒方式解决“困扰”,究竟是怎样的“困扰”让投毒者以如此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本案涉及的多个宠物被害家庭,在一审后亦表示将以物管未履行监控维护、危险警示等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追究其民事责任。在这场刑事公诉背后,物管在案发前的管理责任可能将继续引发讨论。

“不喜欢狗”、认为狗是“困扰”的投毒者,在悲剧发生之前,是否曾试图通过物管解决过相关纠纷,社会治理方向的细节优化又是否到位?投毒案发生后,不光有诉讼参与人对物管责任有追问,物业管理方面对自身处置相应日常纠纷的能力,也需要有超出个案的必要复盘。一审判决书看似跳出个案所阐释的法理,指向的更是社会治理的普遍性困局。

当然,具体司法所给予社会的行为指引显而易见,那就是无论怎样的犬只饲养纷争,以及同样引发大量讨论的宠物扰民问题,都应当采取更加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社会也要有能力为纠纷化解提供更多元、更有效的处置,而不是放任“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同时,对个别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社会治理层面的应对也需要更及时、更果断。即将正式实施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至于广受热议的“遛狗不拴绳”行为,新法也明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将被处罚款和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而违规饲养烈性犬致使他人受伤,同样面临最高十日的行政处罚。立法层面的更新代表了一种社会治理的鲜明态度,需要提醒宠物饲养者提高守法意识,以文明饲养来寻求社会对宠物的友好态度。以善意换取善意,以文明迎接文明。

无论如何,个别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都不是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更不是诉诸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借口。现代社会的核心属性在于法治与秩序,个人的行为需要信守群己权界,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底线,这也是具体司法判决对各方的又一次提醒。

责任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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