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未成年人普法活动上,最高法发布了3个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显示,未成年人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都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
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最高法指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与同龄人之间发生的摩擦的处理容易不够冷静客观。校园内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通过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进行扩散,进而升级为网络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明确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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