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遗嘱视频被判无效 法官提示:确保见证人资格合法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5-09-04 14:14
作者:王烨捷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了解到一起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对遗嘱相关的继承纠纷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一老人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录制的遗嘱视频被判定无效。

原告陈老大与被告陈二姐、陈三弟是兄妹关系。其父亲陈老先生、徐老太太相继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产权共同登记在陈老先生、陈三弟名下。根据陈三弟提供的遗嘱视频,徐老太太明确表示房子留给女儿陈二姐和陈三弟,不愿意留给大儿子陈老大。

视频中,徐老太太坐在两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她在工作人员询问下,表达自己的意愿,工作人员问,老太太点头、摇头表示认同与否。视频显示,老太太之所以不把房子留给大儿子,理由是二女儿和小儿子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从未照顾过,两位工作人员问是否是徐老太太自己的想法,徐老太太点头表示肯定。

陈三弟和陈二姐表示,这就是徐老太太生前做出的录像遗嘱。陈老大则提出异议,认为视频无法辨别录制者身份、未根据法律规定表明徐老太太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徐老太太的陈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自己有权继承。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视频遗嘱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综合考虑陈二姐、陈三弟在父母生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陈三弟为父母办理后事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三兄妹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但此案的视频中,虽能体现徐老太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徐老太太作出回答,并非徐老太太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徐老太太及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其身份,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时间,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实践中,录像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录像中未显示全部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未注明录制时间、遗嘱表述含糊或自相矛盾、录制过程被分段、剪辑或受到干扰、见证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等。

法院在审查此类遗嘱效力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把握三方面要件。

形式完整是基础,要做到全程“一镜到底”,避免暂停、剪辑或拼接,确保视频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尤其是面部应当清晰入镜,并在录像中明确说明自己的姓名和录制的具体年、月、日,不可仅在载体或封存材料上补充签名或标注日期。

主体适格是前提,遗嘱人、见证人的资格需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清晰、完整表述遗嘱内容。见证人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且人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否则遗嘱将因见证人不合格而被认定无效。

内容独立合法是核心。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作出,代表本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且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对于已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可随时撤回或变更;若其后实施了与遗嘱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视为对相关遗嘱内容的撤回。

法官提示,订立录像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要件。形式上要杜绝剪辑、漏标日期等瑕疵,主体上要确保见证人选任合法,内容上要保证自主真实且兼顾特殊继承人权益。唯有严守这些规范,才能让“镜头下的遗愿”具有法律效力,避免因细节疏漏导致心愿落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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