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的该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显示,生态环境纠纷类型从传统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元领域延伸。
石景山区法院副院长张延祥介绍,法院对污染土壤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重拳出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障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以人为本,守护群众身边绿色环境。在涉开放式公园草地管理责任纠纷中,明确公园管理者、公园使用者在维护绿色环境中的责任与义务,用司法裁判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共识。在保护居住生活环境方面,针对装修甲醛超标引发的居住环境安全争议,依法认定污染物对民生权益造成的实质侵害,维护当事人的环境安全利益。坚持统筹兼顾,促进环境保护与合法权益保障相协调。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争议,在认可业主利用共有空间安装汽车充电桩正当性的同时,对其是否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作出准确认定,有效平衡低碳发展需求与他人权利行使的冲突,有助于实现绿色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双重目标。
会上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在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鸟市内,欲非法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品种鸟类,其中红胁绣眼鸟等22只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银喉长尾山雀等23只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45只鸟均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活体37只,死体8只,死体鸟类整体价值共计2400元。石景山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在闫某诉某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中,2023年9月9日,原告闫某雨天打伞在某绿地公园草坪上行走,不慎滑倒、失去意识,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900余元。闫某起诉被告某单位要求赔偿上述费用。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开放式公园的管理者,在行人长期踩踏形成的通行路径与危险区域之间,未及时采取警示或防护措施,其疏于管理的过错与原告滑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原告自身需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此案判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又充分考虑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雨天草地行走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合理划分双方责任比例,有助于引导管理者主动加强开放绿地维护,并提醒公众爱护绿色空间,营造城市公园共建、共享、共治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