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该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有望能得到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税收优惠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责任编辑:陈思阳
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