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10月25日,证券金融犯罪辩护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来自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域律师,共同就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辩护、法律完善等议题展开研讨。
“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问题,是司法活动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考量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标志。”在同期举行的第十期刑辩实训研修班上,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带来《走出刑事诉讼的理念误区》主题讲座。
他总结了包括以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以不枉不纵否定疑罪从无、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惯性根深蒂固等十个刑事诉讼常见的理念误区,强调“法治靠规则说话”,如果不尽快厘清诉讼理念的误区,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
来自北京、辽宁、云南、陕西、福建等多地学员,在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顾问团与讲师团的实战指引下,通过沉浸式模拟演练,在实战中快速抓住发问精髓,补齐业务技能短板。
研讨会分为“内幕交易犯罪立法完善与证券交易的法律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违规信息披露犯罪的合规建议”两个专题进行。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法学博士盛宏文表示,在证券内幕信息泄露事件里,部分事件存在行政处罚的罚金甚至比刑事处罚的罚金还重,存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界限模糊的问题。他建议,应就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认定进行一定的完善,“积极主动获取内幕信息构成犯罪没问题,但是偶然获得的内幕信息,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有较大争议的。”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海明律师认为,从证券法来看,其中规定的内幕信息不仅仅是利好和利空信息,还包括中性信息,因此,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要仔细甄别,需要关注信息内容是否会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黄自强说,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完成信息披露的案件往往处罚范围广、对象宽,牵扯人员多,应该值得重点关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的弹性幅度过大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仁琦在与谈中,重点提及了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区别。他表示,推定有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基础事实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推定事实只要达到高度概然的标准即可。证券类的犯罪中,一定要注意证明责任的问题,积极抓住推定规则和相应案件辩护上的证据适用,可能会有较大帮助。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说,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追责的证明标准并不一致,刑事律师在证券市场信披案件中的辩护工作可以向前延伸,一方面配合证监会恰当追责,一方面也要避免部分小股东利用刑事手段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比如控告董高监涉嫌违法披露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