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晓 见习记者 刘胤衡)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数据显示,立遗嘱人在60岁以下的案件逐年增多,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仍是争议焦点。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表示,随着遗嘱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立遗嘱人趋于年轻化,虚拟货币、社交媒体账号等新类型财产让遗嘱争议财产种类愈加复杂。遗嘱观念发生变迁,部分老年人将财产遗赠给亲人之外的第三方陪护人员,如保姆、护工等,因此产生的争议也不断增加。另外,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仍是争议焦点,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申请鉴定比例超过半数,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形式遗嘱在无效遗嘱中占比过半。
昌平法院调研显示,部分当事人法律认知有待深化,自书遗嘱落款处没有签名、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和身份存在瑕疵等问题较为常见,遗嘱形式要件缺失等是导致涉遗嘱继承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此次通报会围绕遗赠扶养协议、居住权设置、打印遗嘱等热点话题发布典型案例。
在一起自书遗嘱纠纷中,杨先生与唐女士婚后育有小豪、小华二子。2019年9月27日,杨先生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上有杨先生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内容为杨先生名下房产及房产中的个人份额、汽车、存款、现金由唐女士继承。2020年5月,杨先生和唐女士办理公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双方约定杨先生名下甲房屋、两辆汽车均归唐女士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杨先生无关。杨先生去世时,母亲夏老太82岁,大儿子小豪20岁,小儿子小华尚未成年。
因未就杨先生名下房屋份额达成一致,唐女士和小豪、小华将夏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乙房屋。庭审中,小豪表示放弃继承杨先生的所有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房屋和两辆汽车在杨先生去世前进行了处理,不属于遗产。杨先生留有自书遗嘱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没有为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生活的母亲夏老太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小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不能完全按照杨先生所留遗嘱履行,应当为夏老太、小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剩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方式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乙房屋归唐女士所有,并由唐女士向夏老太、小华支付遗产的折价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适用对象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限定为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且继承人需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主要目的是防止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让法定继承人生活有一定经济保障。
昌平法院建议广大群众树立法治意识,正确理解遗嘱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各类型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提升订立遗嘱规范性。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履行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据等,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