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签订米线供货价格、零售价格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销售协议内公司的米线,云南多家公司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八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显示,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起诉主张,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联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原告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停止米线生产加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但未实施固定商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令连带支付原告公司2万元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等米线厂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确定甲公司从米线厂采购米线的统购价格,甲公司和乙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再通过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调价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米线厂向米线摊位、中间商销售水米线的零售价格、供货价格,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此外,甲公司和乙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中间商达成合作协议、与米线摊位达成供货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或销售协议厂家生产的米线,如违反要求,则须向甲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协议厂家将联合对该中间商、米线摊位实施断供。前述购销合同也约定,乙公司等米线厂除自有业务外不得向甲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销售,并要求签订购销合同的米线厂不得接受中间商窜厂采购米线,否则处2∼5万元罚金。甲公司和乙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采用签订保证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等措施,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互相督促确保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述行为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原告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由于原告公司没有提供可证明其损失的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诉垄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诉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对原告公司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乙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对甲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表示,本案系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本案裁判通过对被诉垄断行为的细致分析,阐明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联合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所采取的横向、纵向交错的合同措施安排,认定案涉联合抵制交易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米线是深受云南当地人民群众喜爱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本案裁判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