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裁判威慑遏制“轰炸式”短信骚扰

北京青年报  |  2024-04-22作者:万周

通讯公司发送骚扰短信轮番轰炸,用户不堪其扰。骚扰短信是否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如何保护?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这是一起通讯公司“轰炸式”向用户推送骚扰短信的典型案例。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本案原告多次收到通讯增值服务运营商发来的短信,内容包括办理金融业务、各种培训课程等等,甚至还会被催讨莫须有的欠款。被告无底线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法院判决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算得上是“罪有应得”。这种判决结果,体现了以司法裁判威慑守护个人隐私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有效遏制“轰炸式”短信骚扰,无疑具有十足的警示导向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融入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多场景都应用到通信端,通讯公司适时提供短信服务,不仅有助于方便用户的生活和消费,也有助于更好地让商家实现精准营销。显然,短信推送服务只要运用得当,对用户和商家都是双赢。从这种意义上说,商家推出短信服务并无不妥。

不过,任何事情都有“度”,通讯运营商提供短信服务,也应遵循必要的“度”。只求利益的盆满钵满,无视用户实际需求和切身感受“轰炸式”推送短信,即使这些短信表面上看似商业价值满满,对于用户来说也只不过是垃圾一堆。如此不但有给用户强加短信服务的恶意,而且因短信发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财务状况等敏感信息的公开,处理不当,必然构成对用户隐私的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同意。通讯运营商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掌握的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财务状况等个人信息“轰炸式”地推送短信,必然会让这些属于用户个人隐私的信息处于泄露风险中,造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即使这些个人隐私信息系用户在办理业务中自行提供而属于公开的信息,也同样适用隐私权规定受到保护。换言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不以是否公开为前提,只要未取得个人同意,都会构成侵权。

不少通讯运营商罔顾法律底线,利用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轰炸式”地发送骚扰短信,除了利益最大化的本能驱使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司法裁判常态化的威慑“欠火候”相关。由于受维权成本高、维权渠道不畅等因素的掣肘,加之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不少人对通讯运营商的不法行为大多隐忍不发,致使司法实践中此类个案并不多见,无形中让通讯运营商产生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轰炸式”发送短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从而在任性发送骚扰短信的路上越滑越远。

鉴于此,如要有效遏制“轰炸式”短信骚扰,司法就应常态通过裁判对这种不法行为进行威慑,以此激活司法裁判威慑此类违法行为的“一池春水”,倒逼更多企图发送“轰炸式”骚扰短信而非法牟利的通讯运营商,在浓厚的司法裁判威慑警示氛围中,主动守底线。惟其如此,才能让公众摆脱“轰炸式”短信骚扰的愿景真正照进现实。


责任编辑: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