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与小孩跳绳致门牙脱位,责任在谁?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4-03-20作者:刘胤衡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崔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民事纠纷案例,成年人方某与未成年人小飞一起跳绳致两颗门牙脱位。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人对于与未成年人进行体育活动的潜在风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方某没有举证证明小飞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38岁的方某与11岁的小飞系邻居。2022年5月1日,方某参加小飞与其母亲在小区广场内进行的跳绳活动,带着小飞进行双人跳绳。因使用的是儿童短绳,方某仅能以蹲姿完成跳绳动作。其间,小飞的脑袋顶到方某下巴,致方某两颗门牙脱位。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方某将小飞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方某认为,事发时其系受小飞邀请参加跳绳活动,因小飞动作失误导致其牙齿受伤,小飞的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小飞的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飞及其父母则认为,方某系主动参加跳绳活动,属于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作为成年人,对于双方的身高差以及带小飞以蹲姿跳儿童短绳的危险性应有明确认知,但其仍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中,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与小飞进行的双人跳绳系一种体育运动,且双人或多人跳绳运动需要参与者之间配合协作,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方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参与跳绳运动,尤其是与未成年人使用短绳进行双人跳绳活动的潜在风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无论其是否系受小飞邀请参加跳绳活动,均可认定其系自愿参加活动。方某没有举证证明小飞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方某要求小飞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自甘风险规则加大了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参与者自身对所参与活动的风险要进行评估。行为人在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某项文体活动时,应当对于活动风险、自身能力条件、是否能够承受活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危险等进行理性客观分析,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编辑: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