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理一起退休人员诉行政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案件时,依法能动履职,推动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从“0”变更为“5年2个月”,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案结事了。
1983年,陈某大学毕业,由于频繁变动工作,他的人事档案因某公司保管不当不慎丢失。虽然后来补建了人事档案,但仍缺少很多原始档案材料,也为陈某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在1992年北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保险费前,只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由于陈某的大量原始档案材料缺失,无法满足“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核准认定陈某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
陈某认为这个结果少算了他9年的工龄,与事实严重不符,于是一纸诉状将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尽管陈某在不断地查找补充原始档案材料,但均未受到审判机关认可。陈某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审查两审案卷以及陈某补充提供的材料,承办检察官认为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认定不存在违法情形,无法支持陈某的监督申请。但从陈某的实际情况看,他现年63岁,未婚也无子女,养老保障存在现实困难,且陈某自身持续调取补充档案材料,其中一段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较为完备,证据有补齐的可能,解决陈某的养老保障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承办检察官与陈某面对面沟通,耐心解读国家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认定政策,并为其调取原始档案材料出谋划策。几经劝解,陈某想明白了,将诉求从认定9年全部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认定证据可证明的部分视同缴费年限。
承办检察官又与行政机关深入沟通陈某的情况,系统梳理陈某的人事档案及现有证据材料情况,并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终于推动行政机关与陈某深入面谈。
检察机关主持三方会谈并主导制定争议化解方案,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待陈某集齐原始档案材料后依申请重新进行核准。陈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表示息诉罢访。
几经波折,陈某最终补充调取到了绝大部分材料,在驻局纪委的监督下,行政机关召开内部联审会,检察机关也通过电话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说明了检察机关意见。最终,行政机关重新认定陈某视同缴费年限为“5年2个月”,将为陈某补发新认定部分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