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挖山毁林修坟破坏环境 司法助力限期恢复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3-11-23作者:何春中

刘彤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

坟墓是追忆先人、寄托哀思的特定场所,定期修葺整理坟墓、祭扫礼拜,是传承传统文化中礼敬祖先、慎终追远的一种方式。国家大力倡导文明祭扫,但坟墓修葺也应在合理范围内。近年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大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毁林修坟行为严惩不贷,切实筑牢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2022年4月12日,密云区某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某村有人挖山修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村民王某正在组织人员施工,修葺两处祖坟,坟后山体被挖掘,部分岩石裸露,坟墓前方被覆土填平,坟墓周边部分树木被毁。

后经鉴定,王某共毁坏林地保护等级为III级的灌木林地生态公益林267平方米、乔木林地商品林19平方米。

随后,密云区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王某在6个月内恢复原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王某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向密云区政府申请复议,密云区政府依法予以维持。王某限期内未履行处罚决定,密云区某局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挖山修坟,造成涉案地块原有植被毁坏,共计毁坏林地286平方米,已经构成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密云区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恢复原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密云区某局“恢复原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故密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本案办案表示,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严惩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推动森林资源严格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传承传统文化、纪念缅怀先人不得以毁坏林木、破坏生态为代价。本案系因当事人毁林修坟被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案件,密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惩处毁林行为,对行政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修复受损生态、恢复原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予以执行,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促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挖砂、取土、筑坟、堆物堆料及其他毁林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责任编辑: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