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应急管理部会议披露,认真开展矿山事故瞒报“大起底”专项行动,推动建立打击瞒报联动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近日,有媒体报道山西一矿业公司2007—2022年间至少瞒报17名矿工死亡;6月27日,辽宁阜新某煤矿发生事故,矿方蓄意瞒报,四名相关责任人已被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是对于事故责任的逃避,更是对死难工人生命的不尊重与轻视。
许多矿区处于偏远地带,矿难发生后,只有少数负责人能够了解事故情况,并且在与家属私下处理妥善后,出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事件真相难以披露,以至于许多矿难都是在几年后才为大众知晓。矿业公司对于事故的隐瞒,是在以冷漠的态度对待宝贵的生命,通过私了将安全事故平息,认为一笔价值不菲的赔偿就可以为死难者生命的消失买单。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业公司瞒报矿难是对国家法律规定的轻视。
彻底遏制矿难瞒报行为道阻且长,需要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协同发力。要加大瞒报惩罚力度。比如,日前山西出台相关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加强对“吹哨人”的保护。我国科技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将现代化技术与矿产资源相结合,实现矿区安全信息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此外,要坚决防范遏制采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瞒报行为的出现是因为事故的发生,归结到底是矿区安全生产水平有待提高。各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在组织、程序、措施、资源等方面要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并提高日常安全监管质量,及时发现矿区的安全隐患和瞒报苗头。
瞒报矿难是矿产行业的一颗“毒瘤”,是对宝贵生命的亵渎。要织密制度的笼子,对这一藐视法律责任的行为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