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多重“防护网”保障消费者权益

正义网  |  2023-03-16作者:吴贻伙 单曦玺 戴小巍 郭建宏 王丽坤

3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检察干警走进当地商场,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向市民、商户讲解常见消费侵权行为的特点、表现形式以及正确的维权途径。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刘晓倩/摄

安徽:2022年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782件

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日前举行的2022年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多领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782件。

据介绍,2022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34件,对其中175件案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12.5亿余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人隐私信息屡受侵犯问题,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96件;积极拓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新领域,针对涉农领域、消费预付卡、“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危害健康、医疗美容行业等突出问题,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消”字号公益诉讼案件74件。

此外,安徽省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多渠道保障公众参与等方式,携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促进全社会共治共享,共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8件。该省“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和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启用后,招募了3000余名志愿者,多渠道收集线索。

为推动溯源治理,安徽省检察院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协同工作机制,依法促进社会治理,会同该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 

宁夏:开展多个“小专项”深化“双打”工作

连日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玺悦社区,一块汇集了检察举措、普法知识、典型案例的宣传展板吸引了社区居民的目光。这是宁夏检察机关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定制的普法“小课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下称“双打”工作)的成果展示。

据悉,自治区检察院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固定责任部门及专人负责“双打”工作,由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行涉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将“双打”工作融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健品行业专项整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等“小专项”中,力促产生聚合效应,努力实现更优“战果”。

此外,宁夏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方式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刑事+公益诉讼”协作办案机制,同步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着力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防假打假意识。

2022年以来,宁夏检察机关以集中履职、强化监督、统筹推进为着力点,共受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32件67人,起诉12件27人,有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湖北:2600余名志愿者协力破解办案专业难题

“一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公告361件,起诉46件,4件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了解到,过去一年,该省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湖北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签署的《关于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监督,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介绍,湖北省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人才互派交流等方式,畅通“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平台,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共同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普遍性、多发性、疑难性问题。目前,湖北省三级检察院均聘请了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员、食药安全领域专家兼任检察官助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支撑。

积极借助外脑破解办案专业难题也是该省的一大亮点。针对办案中的专业性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等2600余人担任志愿者,提供案件线索、参加检察听证、开展专家咨询共计1000余次。

青海:与消协联合发布倡议书规范预付式消费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青海省检察院、省消费者协会结合2023年消费维权年“提振消费信心”主题,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预付式”消费维护交易公平的倡议书》(下称《倡议书》),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防范充值型会员卡不能退款或转让、经营者闭店“跑路”后会员卡无法退款等问题。

《倡议书》指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主动做到明码标价,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不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充值型会员卡服务协议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向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关于退卡、转卡及违约责任等事宜,须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晓协议内容的基础上签约或接受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倡议书》强调,经营者在发生无法继续正常营业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和说明,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退款等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备案。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预付式消费过程中,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检察机关进行反映,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协会或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