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采中,不少年轻人分不清生育登记是不是“上户口”

松绑,让生育登记渐归职能本位

中国青年报  |  2023-02-09作者: 先藕洁 刘胤衡

    日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相较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此次《办法》主要修订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此《办法》一出,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民认为《办法》中的生育登记就是“上户口”,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在鼓励非婚生子。一时间,“生育登记”成为热搜话题。

    “听说过,但不清楚”“不知道,因为我还没结婚”……日前,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走上街头采访年轻人对生育登记制度的看法,不少年轻人摇头表示对该制度不甚了解,尤其分不清生育登记制度和“上户口”之间的关系。

    生育登记制度包括哪些方面内容?这一制度主要起到哪些作用?公众对生育登记制度存在哪些误区?

    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解释称,生育登记是办理机构记录出生人口信息的行政行为,是准确掌握居民生育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和享受妇幼保健等生育、卫生健康服务的依据,更是人口统计监测的基本来源信息和依据。“如今,生育登记强调客观性、中立性,不再作为管控居民生育行为本身的手段和工具。”

    “登记人可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认为,生育登记制度在社会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公民在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专家张荆剖析说,如今的生育登记制度弱化了计划生育时期人口生育管理的功能,更多承担起社会数据登记、汇总统计、对比等功能。

    张荆表示,生育登记制度与劳动法中个体生育保护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等内容息息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省市在生育登记中明确提及需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所以一些单身妈妈非婚生育时因没有准生证,导致没能获得生育津贴和法定产假”。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绍玲律师看来,生育登记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对新生儿的数量统计,如果生育登记必须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才能办理,是一种变相歧视非婚生子女,有失公平。

    有人将《办法》中的生育登记理解为“上户口”。对此,黄绮指出,“生育登记”并非“上户口”,生育登记制度与户口制度不同,生育登记是在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办理,上户口则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公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也是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生育基本情况的了解。

    蒋月分析说,户口是一种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按户登记并出证,记载事项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生育登记不包含户籍内容,也不直接与户口挂钩。”她说。

    张荆表示,户口制度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比如人口的户口登记迁移、户口人数的增加减少等,“生育登记,可以理解为是户口登记的前端”。

    《办法》中提出“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更惹得不少网友“吵”了起来,认为是在鼓励非婚生子。对此,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这一观点系误读。

    四川省卫健委曾回应称,《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在黄绮看来,这一政策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更理性地将生育和结婚松绑,对未婚先孕人群进行生育登记,使其享有包括生育保险待遇、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

    “婚姻家庭质量、对婚姻情感价值理念的认识等,都与这项政策无关。”张荆表示,生育登记制度的本质,是国家统计监测人口和提供生育服务,并非带有稳定家庭功能的作用,《办法》是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和对未婚生育者的保护。

    魏绍玲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一个进步,更多地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角度出发,而不是鼓励非婚生子,“这虽不能真正改变单亲妈妈的现状,但至少帮助其在生育登记时没有太多阻碍”。

    “一些未婚生育女性由于无法及时进行生育登记,不可避免陷入多维困境,集中体现在无法正常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和享受产假等方面。”黄绮剖析,未婚生育妇女因多重原因缺乏配偶或原生家庭的照料与支持,以至于在生育过程及抚育幼儿过程中,不得不暂停工作或主动辞职或被动失业,直接失去就业收入或降低收入水平,会令她们的处境更加艰难。

    近年来,黄绮和一些政协委员呼吁非婚生子的女性应获得与已婚女性在生育待遇上同等权益。在上海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上,她和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保障上海市未婚生育妇女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提案》,建议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障未婚生育妇女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保障其依法享受产假等生育权益。

    蒋月注意到,如今部分地方的生育登记规定已作出调整,生育登记转变为一种公共服务,并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结婚证,她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生育保险法律、劳动法,让单身妈妈能享有生育津贴及产假待遇等相应权益。

    目前,安徽、广东等地的生育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中,已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进行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崔丽,陈卓,王国强,谢宛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