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珍贵、濒危野生鸟类 广西一男子被判刑并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2-09-30作者:谢洋

宣判现场。宾阳县人民法院供图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彭文杰 甘园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谢洋)日前,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高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捕猎、杀害野生动物活动;承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30100元,并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李某高通过多种方式捕抓野生鸟类,并将捕抓所得鸟类放在家中楼顶饲养。同年11月29日,宾阳县森林公安民警在李某高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其非法捕抓所得野生鸟类572只(活体256只、死体316只)。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鸟类共572只,其中有37只鸟为黄胸鵐,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他为广西三有保护动物。后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高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鵐及广西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30100元。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高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鸟类动物572只,其中有37只鸟为黄胸鵐,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111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高的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宾阳县检察院经过委托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鉴于被告人李某高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接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宾阳县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综合被告人李某高的犯罪事实、危害生态环境的后果、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