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落锤 当事人:物业赔了钱,却还没删除我的“脸”

封面新闻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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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冷宇

为什么要“护脸”?

“非法定义务基于自愿的事情,我有权拒绝。”

物业删除你的“脸”了吗?

“还没有……”

顾城,26岁,一名普通的京津冀通勤打工人。因小区要求“刷脸”进入,而担心自己的“脸”被泄漏,于是他选择“为脸而战”。

过去的近一年时间里,作为“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当事人,顾城从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他的“护脸”态度坚决。面对败诉方不删除“他的脸”的“老赖”行为,顾城的“护脸路”还将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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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刷我的脸”

2021年初,因工作发生变动,顾城在天津诚基中心租住了一套公寓,合同期限为1年。物业公司名叫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文简称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

当年3月,顾城带着行李到天津诚基中心办理入住。在与房屋中介沟通入住事宜时,对方提出,要带顾城去物业处录入人脸信息,用于办理小区出入门禁。顾城当即提出,“我用门禁卡,不用人脸识别。”

在物业处,顾城也就门禁卡问题作了咨询,并明确表示不想用人脸识别,怕泄露个人信息。但物业态度坚决:“必须刷脸才能进。”“签约房屋后不办入住,需支付违约金。如不办理入住,还要重新找新房子。”顾城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他选择配合物业办理门禁信息登记。

在物业处,工作人员用手机拍下顾城的面部照片录入系统,同时,又让他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所租住房屋等信息。录完面部信息约三天后,顾城的人脸识别门禁权限开通。

“我平时比较注重个人隐私,对侵权行为特别敏感,只能刷脸才能进小区的做法,不能接受。”人脸识别虽然开通,但顾城从行动上表示“抗拒”。

那段时间,顾城进小区的场面有点怪怪的:要么麻烦保安开门。如保安不情愿,顾城便跟随其他人进小区,“我要用行动告诉他们,我就不刷我的脸!”

这期间,顾城发现,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旁,存在疑似可刷门禁卡装置。顾城问保安“为何只有刷脸才能进”?对方表示“人脸识别是为了业主的安全”。顾城还找了物业工作人员,后者回应,安装人脸识别门禁,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还有街道和社区的参与。

目前,“刷脸”是进出诚基中心小区的唯一方式。图片来源:受访者

工作安顿好后,顾城决定:为自己的“脸”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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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脸之路:从败诉到胜诉

时间来到2021年8月1日。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其中的第十条规定,让顾城看到了“护脸”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后,顾城正式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希望物业方能够删除自己的人脸信息,并提供除“刷脸”以外的其他验证方式,方便自己进出小区,但被拒绝。

8月9日,顾城委托律师,向天津诚基中心的物业方——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发出律师函。8月19日,物业方签收了律师函,但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见物业方迟迟不动,顾城决定通过司法维权,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方删除自己的人脸信息,且出具删除完毕的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其他能保证自己隐私权的便利出入方式。

9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顾城起诉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

一审开庭。顾城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人脸信息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将危害原告和其他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人脸信息不可更改的特性,信息滥用所产生的后果将无法挽回。

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则辩称,诚基中心的一切服务活动都是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后产生的,顾城不是诚基业主,如果没办法适应诚基中心可以自行搬离。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工作,同时在天津市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并符合现在疫情管控要求,“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顾城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侵犯了其隐私权;鉴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居住人员众多,使用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需要。2021年11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顾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顾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审诉求。

顾城认为,该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自己并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为由,拒绝为原告顾城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相悖;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删除原告顾城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同时赔偿原告顾城6200元合理费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图片来源: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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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赔了,“脸”还没有删?

6月8日,顾城收到物业公司转来的6200元“合理费用”。不过,时至6月30日,顾城仍未收到物业删除个人信息的证明,以及为其提供其他通行的验证方式。

6月30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多次联系物业方城关天津公司负责人朱先生。朱先生表示“太忙”,婉拒了采访。

一年租期已到,顾城没有搬离诚基中心,“等这个事情结束后,我才会考虑搬走”。面对物业公司未执行二审判决部分结果的“老赖”行为,顾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顾城的“护脸”之路,还将继续。

律师释案


个人信息保护,应从源头抓起

顾城护脸案,被媒体称为“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意义何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积极一面,但也要严防技术滥用。近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犯罪问题屡见不鲜。对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源头抓起。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纪师俊律师表示,此案是法律针对新技术的一次完善。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物业公司将人脸识别作为主要验证方式的现象越来越常见。此案将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作区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物业公司乃至更多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业对人脸识别合规性的关注,让人们更注重限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除人脸识别之外,物业也可以通过刷卡、密码等方式给人以更多的选择。“除个人信息采集的滥用,人们还需多多关注对个人信息的保管与使用环节的规制,以及如何更好地行使删除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益法律顾问冯骏律师说,生活中,若物业公司要求小区业主必须使用面部识别系统,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面部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辨识度极高,安全风险也高,一旦泄露很难补救,大家都需要加强对自我面部信息的保护。在“刷脸”引发的争议问题上,即便是99%的住户支持安装,也不能忽视1%的不同声音,并且要为其提供同样便捷的出入小区方式。这不仅是业主的权利,也理应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

(图片来源/受访者)

责任编辑:侯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