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花样繁多 筑牢防线安享晚年

法治日报  |  2022-06-26

老年人是社会发展的经验积淀与宝贵财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正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然而,近年来却有不法分子盯上了老年人这一群体,通过各种手段实施养老诈骗,这不仅违背了尊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更是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政法机关重拳出击,打击通过游说、诈骗等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行为,旨在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远离骗局。

近日,北京市法院系统集中审理了一批涉及养老诈骗的案件,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提醒老年人切莫轻信各类免费陷阱,投资或购买商品、服务前应多思多看多询问,子女和全社会也应进一步关爱老年人生活,共同筑牢防范养老诈骗的坚固防线。

防癌噱头诱导消费

混淆概念构成诈骗

自体免疫细胞回输可以防癌抗癌?当心,这可能就是诈骗的噱头。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老年人案件,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假扮医院工作人员,诱导6名老年人购买并进行细胞回输项目,共骗得69.65万元,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2018年4月至8月间,肖某等人以老年人为目标,通过拨打电话、车接车送、免费健康检查等形式吸引被害人到现场参观、体验,随后召开讲座,宣称通过细胞回输可以增加免疫力,具有防癌抗癌功效,细胞回输分两个档位,大单一疗程58500元,小单一疗程39800元,致使6名老年人被骗,其中最年长的被害人89岁,诈骗数额达69.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万元,并责令肖某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宣判后,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称,老年人群体多具有经济实力和强烈的健康需求,但缺乏辨识能力,容易被骗。此外,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角色的转变,老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变窄,分辨信息的能力有所下降,而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条件的不断进步,使事物更新换代较快,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老年人对许多新生事物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能及时了解,因此对犯罪分子多变的犯罪行为缺乏相应防范意识。

对于细胞回输,法官介绍,在2015年6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了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明确要求对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应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也表明,自体免疫细胞治疗尚处于医学研究阶段,免疫细胞回输是否具有治疗功能还处于理论和研究阶段。犯罪分子以抗癌防癌、提高免疫力为噱头推销的细胞回输项目显然属于混淆概念,老年人应当正确认识细胞回输等新类型治疗方式,切莫上当受骗。

法官提醒,只有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正规医疗机构,方能从事诊疗活动,老年人不要相信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凡是涉及医学活动的,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遇上保健品、免费体检等与健康相关项目,需要大额消费前,要多想多看多询问,多与家中年轻人商量、沟通,不要盲目轻信他人的宣传,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以房养老房财两空

虚假宣传获刑罚金

说好的“以房养老”,却最终变成了“房财两空”。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房养老”诈骗案,被告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高达400余万元,被依法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8万元,并对查封、扣押在案财产依法处理。

2018年10月,被告人柴某在向被害人刘某夫妇宣传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以房养老”项目期间,引导刘某夫妇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以此向王某某、孙某某借款用于理财。刘某夫妇受其诱骗,将名下两套房产分别抵押给王某某、孙某某,在获得放款500万元后当即向放贷人王某某、孙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务费”14万元。柴某则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中的485.99万元转走并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罪。宣判后,被告人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二审后查明,根据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害人房屋抵押贷款480余万元均已转入柴某名下银行账户并通过网络支付形式被转移。柴某实际控制、支配着上述款项。柴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系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涉案财物,柴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近年来,有不少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或直接据为己有,其实质是骗取百姓“养老钱”,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老年人需谨记投资有风险,切勿相信所谓“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应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建议老年人群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与家人商量,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了解和判断,防范不法分子诈骗侵害。

养老会员暗藏玄机

高额收益实为陷阱

面对7%至12%的高额收益,你会心动吗?殊不知,在这背后,是一个挖好的投资陷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以承诺高息返利等形式公开推销养老会员制服务,先后违法吸收公众存款4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法院查明,周某是某总公司养老分公司总监,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其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招聘相关业务人员,通过发传单、组织参观、发放礼品、承诺高息返利等形式公开推销养老会员制服务,与老年人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承诺7%至12%的收益,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再由会计人员将资金转入总公司,返利后周某拿取底薪并按比例将提成据为己有,以达到非法集资获利的目的。此后,总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相关资金无法返还给参与集资的老年人。2020年11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计,此案涉及投资人23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490余万元。

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

法官提醒,“投资”一词往往会让人们联想到日后会有高回报,从而产生一种投入的冲动和向往,但现实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有风险”“高收益通常意味着高风险”,老年人尤其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程度起伏与波动,即使是合法的投资项目,也很难保证稳赚不赔,老年人在做投资决定前应检查接受投资的主体是否正规、合法,不能十足确定的,就不要参与投资。投资过程中应主要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不随意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及财产信息。同时,在投资过程中,不论是接受投资方的允诺,还是相关的支付凭证等,都要做到全程留痕,以便出现争议时,有据可查。

法官同时表示,如果接受投资方不能出示正规资质证明,同时允诺给予超出正常利息水平的高额回报,让签署空白合同或不给投资人留存合同的,都很可能是诈骗圈套,老年人遇到上述情况应及时远离,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人均寿命的不断增加,我国老龄人口的比例也随之而不断增长。在此背景之下,国家和社会各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日益加大养老服务力度。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以提供“养老服务”、开展“养老医疗”、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诈骗老年人钱财。

由于社会的快速变化和科技的不断更新,一些老年人信息获取不足、辨识能力下降,极易陷入不法分子用谎言编织的圈套之中,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精神的极度痛苦,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家庭和睦,给养老生活带来浓重阴影。

对实施养老诈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尽锐出击,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严厉打击。同时,基层组织应当用老年人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防骗识诈宣传,让防诈知识进社区、进广场、进公园、进家庭、入脑入心,切实筑牢全社会防范养老诈骗的堤坝。

胡勇

责任编辑:胡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