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先藕洁)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于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将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杨合庆介绍说,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请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修改: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完善对于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杨合庆介绍说,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关于垄断协议作了三方面主要修改:
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
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同时,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