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6岁女孩曹某某因“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原因,经常遭受母亲胡某某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的体罚。在一次殴打过程中,曹某某后退躲避,从楼梯口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当地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的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等,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据悉,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去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女儿,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女儿。
2019年4月2日,胡某某又因女儿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随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019年9月6日,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如何准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曹某某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其后退躲避行为是基于母亲胡某某的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胡某某,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夫妻二人均为聋哑人,被害人王某某经常酗酒后对妻子毛某某进行殴打。在朋友处得知丈夫要砍断自己的脚后,毛某某购入一把刀,藏于衣柜。当晚,丈夫王某某酒后对毛某某进行殴打,并跑去厨房拿菜刀,扬言砍断其脚。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致使王某某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何正确认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与正当防卫?“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昭示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将受到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警示施暴者要维护文明、和谐家庭关系;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要通过合法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同时表示,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于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在选编案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检察办案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