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将提高15%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1-03-25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5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最高法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说,最近几年,随着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4年7月,最高法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发布的《解释》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和修改。


王振宇介绍说,相比《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王振宇表示,《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解释》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王振宇说。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以列举的形式对“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对此,最高法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解释说,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在民事侵权,还是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此前学术界或是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从而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


《解释》在规定以上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结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形,以及司法实践、社会公众对于法定侵权情形所致后果的普遍认知,首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藉此指引法官在个案中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断。


此外,《解释》还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