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网络空间治理: 建议加大对网络诽谤、造谣打击力度 提高“施暴”成本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1-03-04作者: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随着全媒体网络时代来临,网络空间治理面临严峻挑战。针对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等网络诽谤、网络暴力案,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提出,网络诽谤乱象亟须各方齐抓共治,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2020年7月,杭州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随后编造了谷女士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并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传到微信群中。此事在网上持续发酵,谷女士被“社会性死亡”。今年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最初由谷女士自诉诽谤案转为检察院公诉,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周世虹委员认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看,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周世虹认为,诽谤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从该案产生的后果看,客观上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故该案由自诉转公诉符合法定程序。

周世虹委员指出,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本案被害人谷某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如果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行为、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周世虹委员说,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的900余万件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诽谤案件相关裁判文书有2000余件。周世虹认为,其原因在于诽谤行为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社会容忍度高,同时网络诽谤者通常有网络虚拟身份,查处困难大。

“‘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周世虹表示,《刑法》之所以规定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可能产生相反效果。

周世虹分析说,信息互联网下的网络诽谤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持续性强”的特点。网络诽谤的杀伤力极大,对当事人造成造成社会生活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此案入选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网络访谈时说,依法以公诉案件处理本案,不仅解决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强化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净化网络空间,树立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全面推动线上线下社会治理。自诉转公诉是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创新应用,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指出,公民如遭遇网络诽谤等侵害,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此期间,报案人可向受案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黄绮委员称,诽谤言论的作者以及诽谤言论的传播者都要承担网络诽谤的侵权责任。特别是那些只是轻点鼠标就通过各种社交媒体把谣言转出去的人,也会受到法律追究。“每转出去一次,就等于再次发表或散布有害信息,要应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网络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网络诽谤行为,周世虹建议,应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防谣意识,增强辨谣能力;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法,健全专项法规,有效提高“施暴”成本。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优化管理模式和技术监管手段。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线上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共建健康有序的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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