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官员算“自首”?这起案件里有答案

2019-12-17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平时,在法治新闻里,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个说法,叫做“投案自首”。由于这两个词常常被连在一起使用,许多人都以为:自首就是投案,投案就是自首,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分别。

然而,近年来,多名违纪违法官员先后主动投案,但官方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却对一部分人使用“投案”的说法,而对另一部分人使用“投案自首”的说法。显然,在法律层面上,“投案”与“自首”的内涵并不能简单等同,对于涉腐官员而言,想要“自首”,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

近日,广西柳州发布了当地一起受贿案的审理详情,案件中的被告,正是一名被法院认定为“自首”的地方官员。这起案件,为公众更好地理解“自首”这一概念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我们也可以从中窥知:为何同样是主动投案,有些人只能算“投案”,而另一些人却可以算作“自首”。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柳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潘义海。经审判,柳北区法院因受贿罪依法判处潘义海4年6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潘义海自2002年11月开始任三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6月开始任三江县政协党组成员,2014年8月开始任三江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今年1月任柳州市水利局副调研员。期间,他还担任过三江县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三江县风雨桥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在三江县工作期间,潘义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易某、佘某、罗某等10人给予的钱款共计267万元。

潘义海的受贿数额如此之大,却只被判处了相对较轻的4年6个月有期徒刑,原因就在于法院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让潘义海得到法院这一定性的原因,在于他在未被采取留置措施,仅仅接到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时,就主动到监察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综合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及潘义海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决定对潘义海从轻处罚。

可以看出,让潘义海的行为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关键,就在于他是在受到有关部门控制之前,主动接受控制,并交代了全部案情。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所谓自动投案,就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但仅仅是自动投案,不一定就是自首,倘若一名犯罪分子在投案之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有所保留,有所隐瞒,那便不能算做是自首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自首”是法律概念,而“投案”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宽泛。因此,倘若一名官员仅有违纪问题,而没有违法问题,那就只能说是“投案”,而不能说是“自首”。

对于那些犯了错误但尚未被发现的官员,我们希望这些投案自首后获得轻判的案例,能够让他们有所感悟,认清现实,悬崖勒马。试图隐瞒自己的罪行,注定要身败名裂,唯有主动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人民网等

【编辑: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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