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12-05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12月5日讯 日前,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批示,省政府召开专题部署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制定浙江省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既是一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清单”,更是一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工作指南”。作为《规定》在浙江的延伸、细化和拓展,《实施细则》融合了《省安全生产条例》、平安浙江、“1 X”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等方面内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该抓什么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给出了该怎么抓的办法。

  强化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实施细则》全文共分6章32条,针对五类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包含36项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对考核激励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结合浙江发展现状对《规定》相关要求进行了延伸。《实施细则》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各类开发区以外的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第三条中强调,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建设决策部署,要进一步激发党政领导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加快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为了便于操作,《实施细则》突出目标导向,调整强调和细化拓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实施细则》在第二章中,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调整为《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进行单列强调。

  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8项,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明确要求:市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推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要督促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要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每年组织相关学习和培训不少于一次。

  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8项。明确要求: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4次;要组织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组织研判新业态安全生产发展形势,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承担9项安全生产职责。

  对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确定了7项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率先垂范,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分管领导是除党政“一把手”外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领导,是整个责任体系、工作体系中的关键,一定要严格对标,认真履职;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各尽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严格组织考核考察相关标准

  《实施细则》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干部的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紧密联系起来,以党内纪律的刚性要求来推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履职担当,这是前所未有的。

  在《规定》要求基础上,《实施细则》在第三章第十五条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明确四类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即: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因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有其他不宜列入情形的等四种情形负主要责任的党政领导,当年不宜列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对象。

  《实施细则》还强调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界定范围明确奖惩措施

  奖惩结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责任制度的必要特征。在《规定》要求基础上,《实施细则》在第四章中,结合现行制度和有关权限,将《规定》第四章表彰奖励调整修改为《实施细则》第四章褒扬激励,明确规定: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鼓励。

  《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时效进行了量化,明确规定: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诫勉处理的,至少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或线索的,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进行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列出六种具体情形,《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连续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节。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三种情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制定统一的表彰奖励、责任追究措施,能够有效鼓励党政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地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

  据悉,为配合贯彻落实《规定》和《实施细则》需要,浙江省安委会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下一步即将出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重大风险隐患日志制以及事故举一反三制等三项制度。

【编辑: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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