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侮辱性绰号” 网民有三问

2018-11-16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天天有舆

    一份地方政府文件,在这两天窜上了微博热搜。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实施办法》还将“起侮辱性绰号”纳入校园欺凌的范畴,一向受到忽视的语言欺凌终于被摆上台面。此举被舆论评价是积极、进步的作为,并建议全国推广。

    在拍手称快的同时,却有不少网友追问,绰号的“侮辱性”怎么定义?绰号是老师起的怎么办?对起“侮辱性绰号”者的惩戒是否会“失之于宽”?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带着问题采访了各领域专业人士,解答网民关注。

    什么样的绰号算“侮辱性绰号”


    此项《实施办法》一经曝光,就登上了当天的新浪微博热搜榜第二名,这在娱乐话题常常刷屏微博热搜中,实属罕见。究其原因,也许只是因为校园欺凌唤起了网民的不快回忆。

    相关资料显示,包括“起侮辱性绰号”在内的语言欺凌,在校园欺凌现象中占比不容忽视。2017年5月,由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南大学社会风险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显示,语言欺凌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人际关系、身体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很多网友在#起侮辱性绰号属欺凌#这一热门话题下,揭开童年的伤疤,控诉自己曾因语言欺凌受过的伤害。

    身体肥胖被叫“小胖墩”、戴眼镜的被喊作“四眼仔”、姓朱被叫作“猪”……这些绰号也许是不经意的玩笑,但在这些绰号主人的眼中,则是对他们“幼小心灵的至深伤害”“抹不去的童年阴影”。“当语言欺凌发生时,一个群体,多次、长期的对一个人进行攻击,证明这个受害者的同伴交往是不健康的。而一个孩子的成长,恰恰需要从健全的同伴交往中获取能量,通过这种能量,将自己嵌入到集体和社会中。这是语言欺凌对青少年最严重的危害。”贵州师范大学心理学副教授黄亚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指出。

    “侮辱性绰号”的危害不言而喻,但什么样的绰号算得上“侮辱性绰号”?这是网友最关注的问题。《实施办法》中虽然明确定义了中小学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并表示“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但网民对“侮辱性绰号的”量化标准仍存在争议。

    一些网民表示,只要绰号使当事人感受到侮辱、引起了心理的不快,就属于“侮辱性绰号”。而另一些网友则担心,如果对“侮辱性”没有一个客观的程度定义,只是主观的感受,那么,对这一霸凌行为的惩治“将会变成一纸空文,或将成为教育的一场灾难”。

    面对争议,心理学和法律专家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黄亚夫认为,“侮辱性”是一个形容内心感受的词汇,定义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不同人会根据自己的社会认知与成长经验给出不同的判定。不过,黄亚夫也指出,虽然概念无法量化、进行科学的判断,但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判断,受害者认为某一绰号具有“侮辱性”,让自己感到难受、痛苦,那就可以判定它是“侮辱性绰号”。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杨德伟律师表示,网民关注的“侮辱性绰号如何定义”,要综合考虑到绰号产生的场景,是当事人互相开玩笑,还是当事人的关系比较复杂,这是决定绰号性质的因素。

    舆论担心新政恐将“失之于宽”

    在校园欺凌之外,一些网友指出很多侮辱性绰号的出现,与老师的态度分不开。教师对“起绰号”这种欺凌行为的不作为,甚至“亲力亲为”,助长了实施校园欺凌者的气焰,也加剧了语言欺凌的危害。有网民呼吁”教师不能成为反侮辱性绰号的局外人“。

    针对网民的疑问,记者曾尝试联系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进行进一步了解。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回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起侮辱性绰号”在法律上属侮辱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若教师本人直接对学生进行侮辱,轻则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罚款拘留,重则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侮辱学生的,可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徐昕还认为广东出台的这一方案有利于遏制校园内欺凌行为,对保护弱势未成年人有积极意义,应予以肯定。对于教师给学生“起侮辱性绰号”的惩治,关键在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 

    的确,好的法规,重在落实。本次《实施办法》在语言欺凌之外,也在落实领域,让网友眼前一亮。《实施办法》规定,将整治校园欺凌作为政府和学校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此外,《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满8岁的实施欺凌行为的当事人不给予纪律处分,可给予口头批评。对此,有网友提出此标准有“失之于宽”的可能。

    在杨德伟律师看来,目前我国对具备民事、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8岁并不是一个“硬指标”。他表示,惩治校园欺凌,并不单只是一个惩处警示的行为,更是一个教育挽救的举措。快意恩仇的思考方式,不能完全套用在教育领域。相信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有关方面会不断完善责任年龄的规定。

    对待“语言欺凌”,

    预防比惩治更重要

    “童言无忌,给同学起绰号这种行为很难杜绝”,黄亚夫指出,对待包括起“侮辱性称号”在内的语言欺凌,预防更重要。“一旦大家的负面情绪指向于某一个个体,其他人就会跟风从众,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这在社会心理学中被称作‘破窗效应’。所以,早发现、早补救,可能是最好的方法。”

    黄亚夫还提到,《实施办法》出台,一方面说明社会有关部门更加重视校园语言欺凌的问题,而另外一个方面也暴露出,当下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抗打击能力、自我疗伤的能力正在逐渐减弱。因此最好的预防,就是让青少年的内心变得强大。比如,加强德育方面和心理健康、心理疏导方面的教育。

    怎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构建一个和谐的校园呢?黄亚夫建议,学校应通过增加同伴交往的相关课程、加强班级的团队建设、打造学习共同体等手段,更早把学生个体融入到集体中。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也指出,在校园欺凌治理机制上,学校所应尽的责任更大,应当在校园内营造预防校园欺凌的氛围,以此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

    作者: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田沐冉 李帛尧

    (实习生先藕洁对该文亦有贡献)

    编辑:蒋韡薇 王帝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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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编辑:田沐冉

    主编:王俊秀

【编辑: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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