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冰释前嫌”尚未完,鲁山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2018-09-23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中国青年报官微

    导读

    强奸案“冰释前嫌”遭网友质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又曝“双方和解”故意杀人案

    近日,“冰释前嫌”这四个字被热议,原因是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表了一篇“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说的是一起初中生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据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9月22日,记者查询鲁山检察院微信公号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

    文章说,

    该案件发生在某高中校园内,双方当事人均为该校高一年级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该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严格落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

    为避免司法办案耽误当事人的学业,协调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安排在暑假期间,并做到快诉快判,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的时间。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除微信公号报道此事外,鲁山检察院官博也晒出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

    律师:检方做法有违刑法原则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认为:

    从目前鲁山县检察院披露的现有情况看,强奸案件的小赵16岁,故意杀人案的高一学生李某某,两人均已满14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两人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两案促成和解、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做法,均与刑法的原则规定不相符。

    “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师说。

    此前回顾:强奸案“冰释前嫌”遭质疑

    此前,“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

    据中国之声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称,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用这篇最新的文章的话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评论:谨防政法宣传踩入“雷区”

    文:孙建民 来源:法律读库

    “冰释前嫌”强奸案的宣传文章在事件表述上确有不妥,不慎踩中了舆论宣传的“雷区”。

    网友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

    一是因为报道中呈现的处理结果与部分群众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人看来“强奸”是重罪,会给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必须依法严惩。检察官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会不会让嫌疑人借此逃脱法律制裁?一些人会产生如此怀疑。

    二是因为很多人不明白“谅解”与“调解”、强制措施与审判结果的区别,特别是宣传中特意强调的嫌疑人从看守所出来恢复自由让他们误解这是最终结论。

    逮捕与取保候审都只是强制措施,只是为了保证案件办理正常进行所采取的手段,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罪,也不代表没事了。强奸犯罪这类侵害公民身体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司法机关一般会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但像本案这样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有法可依。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不会出现调解后就不处理的情况。本案并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调解,而是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谅解。司法流程并未中断,会继续进行。

    如果检察机关不做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会被移送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会依法审判,取保候审的小赵并不是什么事都没有了。另外,有些人将取保候审与法院判处缓刑人为等同,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被判处实刑的判例并不少见。

    在没看过案件卷宗的情况下,本人不对该案的办理进行评价。但根据以往的经历和常识判断,该案检察官应不存在“贪赃枉法”的情形,试想一下,如果不是心怀坦荡怎么会去主动宣传这个案件?

    这篇文章引起大范围的质疑是因为文章让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中立性产生了疑问,特别是文章提到“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隐含对受害者一方过高的道德要求,仿佛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对方道歉是不够理智一样。题目用“冰释前嫌”个人觉得也十分不妥,性侵之后即使出具谅解,这个“嫌”也无法冰释。

    公众之所以反应强烈还是因为过去的一些宣传过于突出对未成年人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总是在宣传司法机关如何化解矛盾让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理。很多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仅针对嫌疑人,无辜受害的未成年人他的合法权益不更应受到保护?

    个人觉得有些宣传报道应更严谨,不能让群众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在自媒体时代,政法宣传更应慎重,否则一“字”不慎、误解重重。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编辑:张力友)综合自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ID:zgzs001 央广记者:崔天奇、李凡)、法律读库(ID:lawreaders 孙建民)

【编辑:吴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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