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应入刑

2018-08-1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蒲晓磊

  在2015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曾提出“客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速、超限入刑”的提案,但刑法修正案(九)仅将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纳入了危险驾驶罪。

   70余名警力,7个多小时的奋战,江苏连云港于7月27日查获62辆严重超载货车。

   35名执法人员,8辆执法车辆,宁夏中宁辖区从今年年初至4月共查处36辆超限货车。

   24小时备勤制度,704223台次车辆被检测,河南新乡从今年年初至6月共查处1370辆非法超限货车。

   ……

  几乎每一年,各地都会对货车超限超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这些数字一方面展示了整治的成绩,另一方面也凸显出货车超限超载问题的顽固与严重程度。

  究其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认为,在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有着经济利益驱动、安全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藐视等多重因素的交织。

   “但在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利益驱动。无论是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抱着不一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侥幸心理,还是藐视法律法规,认为警察不一定能抓住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两者都是因为司机想多拉货赚钱而产生的。”黄海波说。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认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所造成的事故伤亡,无论对受害者家属还是司机本人,都具有不可逆的伤害,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写入刑法,双管齐下,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理想效果。

   追逐利益是主要原因

  近日,海南省环岛高速公路552公里加90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以及8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肇事货运车辆超载、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人员伤亡的新闻并不少见。

  施杰注意到,虽然现在很多城市设立了货运车辆运管办,但是此类悲剧依然在不断发生,而且,在货运车辆的事故报道中,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伤亡概率更大。一旦超限超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结果很可能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具有极为严重的危险性。

  多个交通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2017年发布的交通事故数据显示,重型货运车辆的万车肇事率是河北省平均数的3.4倍。据媒体报道,贵州省货运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中80%与超限超载有关,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联系。

  与黄海波的判断一致,施杰同样认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而发生惨剧的背后,有着货车司机抱有侥幸心理、对法律法规的无视等多重因素,但其中最核心的因素仍然是追逐利益,“货运司机来回运输的途中,货拉得越多,既得利益也就越多”。

   “在货车运输过程中,衍生出了多种非法机构,与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司机相互接应,成为司机的‘保护伞’,使得超限超载行为更不易被发现。此外,对于货车超限超载的查处,往往需要出动非常多的警力,这也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施杰说。

   值得注意的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所带来的危害,并不仅仅体现在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这种隐患在平时就已埋下。

  黄海波指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及路面结构,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车辆的严重超限超载,大大降低了车辆自身技术状况和车辆配置性能,导致车辆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另一方面,我国的道路都是有一定的载重设计,如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就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而出现的沉陷、坍塌又反过来影响行车安全。

   仅靠行政手段难以形成威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与此同时,上述法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路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货物流通越来越快、各地对货运车辆需求也越来越大的当下,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震慑货车追逐利益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手段不外乎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6个月,最严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7日。7天过后,司机在下一次运输中依然会继续超限超载,对大部分人来说根本就没有影响,还是因为钱赚得多。”施杰认为,行政处罚与在超限超载后获得的利益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相关的媒体报道,也印证了施杰的这一判断。

   2016年4月,在山东烟台红旗西路与冰轮路路口,民警在执法时发现,有一蓝色跃进小货车疑似严重超载。而称重时,这辆原定核载1.3吨的货车,竟装了6.98吨货物。更令民警想不到的是,货车司机黄某在10日前就因超载100%以上被予以行政处罚,之前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还夹在其行驶证中。而10日后,黄某依然走上了超载的老路,将再次面临行政处罚。

  这一新闻,让施杰印象深刻,在他看来,虽然之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过相应修改,加大了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力度,但相关的处罚措施仍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近几年货车超限超载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单纯地用行政手段已难以有效遏制此现象。”施杰说。

   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到,货车超载超限屡禁不止。有关部门对货车载重和外廓有严格标准,但从实践看,许多货车都属于非法生产、改装,超载超限现象普遍存在。超载超限货车安全性能大幅下降,极易出现刹车、转向失灵等情况,引发交通事故。2006年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载超限引发的约占60%。同时,部分地区不符合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从事货物运输,超载现象普遍,安全隐患突出。

   双管齐下方能彻底根治

   施杰认为,相比早已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客车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规定就显得有些“落后”。

  在2015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曾提出“客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速、超限入刑”的提案,但刑法修正案(九)仅将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纳入了危险驾驶罪。于是,2016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施杰再次提交“货运车辆超载超速应入刑”的提案。

   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威慑力。

  但相较于“客车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入刑的提议遇到了不少反对的声音。有观点认为,将货运车辆的超载等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这样的惩罚措施过于严格,应当通过政府调节等手段来规范货运市场。

  对于这些声音,施杰在几年前提交提案时也考虑过,但一番思索之后,他还是认为,无论是出于对生命和家庭幸福的尊重,还是对社会的进步而言,都有必要推动货车超限超载入刑。

   “我们也理解货车司机赚钱不容易,有时候一次运输中超限超载所赚的钱可能就多了500元,但为了这多出来的500元,却承担着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但也要看到,任何事故发生之后都是没有后悔药的。”施杰说。

  施杰认为,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入刑,相当于给了司机一剂“后悔药”来防患于未然。“货车超限超载是一种危险性行为,需要提前预防,而且,超限超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付出的代价太大,并不值得这样去做。”

  黄海波指出,以醉驾入刑为例,入刑后醉酒驾驶的行为大幅度下降,所以入刑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但也要考虑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与酒驾有所不同,即使在货车超限超载入刑之后,也需要像现在一样,投入大量警力来加大执法力度,这样的双管齐下才能真正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

   “货车司机经常选择在夜里超限超载,那么交警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增加警力来排查违法车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总而言之,将加强执法与货车超限超载写入刑法相结合,不仅能够实现保护行人和司机的初衷,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施杰说。

【编辑:田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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