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使用“清华”两字被索赔100万!因为…

2018-07-06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中国青年报官微

  导读:因认为汇译达国际翻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构成侵权,清华大学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称“清华”商标被侵权 清华大学索赔百万

  据北青报报道,清华大学诉称,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清华”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等,注册有限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原告发现,汇译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的显著位置使用“清华”字样,并号称其由“清华……学生干部联合创办”及为“清华……校内勤工俭学机构”,对其主营的教育培训业务进行不实宣传,且违法获利巨大。

  因此,清华大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汇译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认为侵权进行索赔 这并非清华大学首次

  把“清华”二字用在热水器的品牌上,对清华大学构成侵权吗?

  据广州日报大洋网报道,聚阳公司因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机产品上标注了“清华王牌”“清华企业”等标识或字样,被清华大学告上法庭。

  清华大学认为,聚阳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知名度,擅自将“清华”名称、“清华”商标在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

  据广东法院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清华大学主张本案“清華”商标为驰名商标,仅提供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清华大学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商标近几年的市场份额、地域、宣传情况等事实。故判决:驳回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清华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清华大学已提供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无须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举证证明的规定,清华大学在中国境内已拥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故对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故改判认定侵权,并判令聚阳公司赔偿清华大学50万元。

  上海“厦大”公司侵权不成立

  据新华社报道,此前,因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厦大”,厦门大学以其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

  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

  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实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

  在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

  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 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

  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张力友)综合自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新华社(杨金志、卫建萍)、广州日报大洋网(广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潘玲娜)、广东法院网(郑颖、李婵娟)

【编辑:李师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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